以案说法|电商屡屡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五倍惩罚性赔偿600万+罚款!
东莞+ 2025-04-23 22:05:38

近年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或伪造证据等恶劣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直接打击恶意侵权者的投机心理,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增强市场主体创新信心。近日,某牙膏厂家大肆产销,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类商品,情节严重,且在诉讼过程中伪造发表证据,多次作出虚假陈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判令某牙膏厂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600万元和罚款20万元,经销商赔偿3万元。

原创牙膏被“抄袭”热卖,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

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口腔护理类产品研发企业,创立了“某鲨鱼牙膏”等多个网红畅销品牌,该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畅销产品的外包装设计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并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发表。2023年,深圳某科技公司业务人员发现,多个电商平台企业店铺和个体网店未经授权,宣传和销售与“某鲨鱼牙膏”包装设计近似的“某泰牙膏”。

据某泰牙膏商品详情页显示,该牙膏生产商是广州某叶公司,某叶公司系“某泰”商标权人,商品链接名称中均使用了“某鲨鱼牙膏”等字眼进行宣传。据平台销量显示,“某泰牙膏”月均销量巨大,但商品评价中有不少消费者评价“高仿”“不是正品某鲨鱼牙膏”等评语。

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生产商某叶公司和经销商某禾商行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由某叶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600万元,某禾商行赔偿3万元。

被告某叶公司辩称,被诉商品“某泰牙膏”内外包装均由某叶公司自行设计,底稿设计时间和首次发布时间均早于原告作品时间,不存在抄袭,牙膏使用某叶公司享有的“某泰”商标,已起到区别商品来源作用。庭审时,某叶公司举证提交了被诉商品的两个销售链接截图,显示创建时间分别为2022年3月12日和2022年3月28日。被告某禾商行辩称,其销售的某泰牙膏是从某叶公司网店购进,由某叶公司代发,具有合法来源。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法院罚款惩戒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某鲨鱼牙膏”最早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发表。针对被告某叶公司的说法,法院向电商平台服务商发函调查核实,复函称:“某叶公司提交的被诉商品链接之一的真实创建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并非2022年3月12日。”“某叶公司提交创建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的被诉商品链接创建时间确系真实,但该商品链接显示系某牙刷商品,与某叶公司举证的网页截图中显示的牙膏商品名称完全不符。”平台复函证实两条销售链接信息截图均系伪造。

庭审期间,被告某叶公司在被法院告知妨碍诉讼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坚持虚假陈述证据,并拒绝当场线上操作展示证据页面。

法院认为,某叶公司多次向法院提交其伪造的虚假证据,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屡教不改,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法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以示惩戒。

侵权商品销售额居高,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诉商品并在其网店展示和销售,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叶公司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且拒不向法院提供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账务账簿、资料,已构成举证妨碍行为。根据相关电商平台店铺销售数据显示,法院认定被告某叶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实际成交总金额已达782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支持按照已查明的某叶公司被诉店铺侵权产品销售数额乘以产品利润率的方式确定违法所得,对被告某叶公司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计算得出的赔偿数额已远超出原告诉请主张的金额,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综上,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某叶公司向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600万元;被告某禾商行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某禾商行向原告赔偿3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叶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法官吴丹表示,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通过严格加强证据审查、充分履行调查取证司法职能、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虚假诉讼等违背诚信行为。

同时提醒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罔顾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记者王骁 通讯员 陈栩彤 编辑:刘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