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速看!东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
东莞+ 2025-03-04 17:17:12

2月2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在学校以外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课后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此次《办法》的出台,从登记管理、服务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为学生营造安全、规范的校外托管环境。

管理:托管机构应到有关部门依法登记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

托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不得选用地下室、临时建筑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

新建及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

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关于登记方法,《办法》指出,开办营利性托管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开办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及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托管机构,但应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办法》还指出,营利性学生校外课后服务机构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可使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等与经营范围相对应且符合行业特点的表述。

《办法》明确,托管机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食品经营和建筑安全等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管机构提设在建筑1-3层,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

《办法》对托管机构的场所位置、面积、设置、安全、消防,以及食品、卫生、日常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

场所规定,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建筑的1-3层,不得违规加层加建,暂托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30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米。

同时,托管机构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置托管机构。

人员规定,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及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办法》明确,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办法》强调,托管机构要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报告。同时,应签订由教育部门制定统一样式的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合同,鼓励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设置监控设备,安装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等。

监管:社区、村将托管机构纳入社区、村安全管理

《办法》明确,建立市、镇两级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卫健、住建、消防、公安、交通运输、城管、自然资源、司法行政部门组成。

《办法》要求,教育、民政、市场监管、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管,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机制,通过日常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中,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统筹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线索,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社区、村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社区、村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办法》强调,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由镇街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属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托管机构未经登记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镇街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文字:刘召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