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5-02-22 09:47:09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5年2月21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不是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二、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三、东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四、市现职厅级干部;

五、在莞居住和工作的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在莞居住和工作的广东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1名负责人,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

九、园区、市直属正处级以上单位及中央和省驻莞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出席政协第十四届东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仅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十二、部分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各镇(街道)人大副主席(人大工委副主任);

十三、投资、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莞的部分华侨。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