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将至,恋人们沉浸在甜蜜的爱意之中,你情我浓之时,财物往来也十分常见。不过,一旦感情出现变故,曾经饱含爱意的付出,可能就会引发关于财物性质的争议,这些财物往来究竟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呢?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审结了一起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吴先生与薛小姐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相恋。在双方交往期间,吴先生为薛小姐支付了生活开销、交房租等共计9000余元,还为薛小姐支付了美甲学习费用。2018年3月,双方家属一起聚餐,吴先生为此支出餐费1500多元,并给薛小姐家属现金红包1700元。受薛小姐邀请,吴先生带着礼品和钱物共计500元拜访薛小姐奶奶,并给薛小姐购买了500元零食。吴先生主张上述费用均为薛小姐向其借款,现双方分手,他起诉至法院要求薛小姐予以返还。
庭审上,薛小姐确认收到过红包、零食等,并表示这些花费都是赠与,是双方恋爱期间吃喝玩乐共同耗用,是吴先生为表达对薛小姐的关爱、增进情谊的自愿赠与行为,并非借款。薛小姐还主张,吴先生帮其支付美甲课程学习费用,是希望她学习美甲后两人一起创业,吴先生是自愿出资,故微信转账款项均属于赠与。交往过程中,薛小姐也有赠与吴先生衣物以及共同消费时承担部分费用,金额约1000元。然而,吴先生在薛小姐老家以薛小姐骗婚为由进行造谣侮辱,对薛小姐造成了精神伤害。
【审理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共同聚餐的费用、自身往来的机票、拜访薛小姐奶奶的费用、为薛小姐购买零食的费用、不定期的微信红包和小额微信转账,吴先生均清楚相关费用的往来原因和情况。吴先生支出共同聚餐的费用、自身往来的机票属于日常生活交往的正常支出;而双方交往期间吴先生支付给薛小姐亲属的见面红包、拜访薛小姐奶奶的费用、为薛小姐购买零食的费用、不定期的微信红包和小额微信转账则属于赠与行为。虽然吴先生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是赠与财物的金额较小,且薛小姐亦有回赠财物。基于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以及吴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借贷的合意,法院认定吴先生的转账行为均属于赠与。故法院一审驳回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南城法庭承办法官李惠筠提醒,近几年来,因恋爱关系破裂而产生的借贷纠纷屡见不鲜,基本为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和开支。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虽然两个人为恋爱关系,但并不代表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是“表真心”,情侣之间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可视为赠与行为。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青年男女在恋爱关系中,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视彼此的情感交流,在享受甜蜜恋爱的同时,保持头脑清醒,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向对方表达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