秤准量足非小事,一分一厘系民生。市场里的一台小秤准还是不准?关乎的可是百姓日常生活的大民生。
从今年3月1日起,将加大对“鬼秤”的处罚力度——对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经营者使用“鬼秤”构成欺诈的需“退一赔三”。
1月15日,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新修订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压实集贸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坚决减少和杜绝“缺斤短两”现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农贸市场中,商家大多选择使用电子计价器
关键词:集贸市场主办者
鼓励建立红黄牌警示制度公示“鬼秤”
据介绍,现行《办法》由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制定发布,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条款修正。
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集贸市场内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现象,解决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对现行《办法》内容不完备、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加以完善,进一步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大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打击集贸市场内使用作弊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办法》强化了集贸市场主办者主体责任,系统规定了集市主办者的管理职责,从计量制度管理、诚信体系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交易行为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如要求集市主办者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应当签订入场经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办法》规定集市主办者应当配备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办法》要求,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
▲电子计价器上的检定合格标签和铅封
包庇纵容“鬼秤”最高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办法》对集贸市场内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此次修订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增加了处罚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
如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罚款上限由一千元罚款提高到一万元。
针对集市主办者监督不到位的行为,新修订的《办法》明确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东莞市场监管部门在农贸市场检查电子计价器 资料图
关键词:经营者
秤不准?拒不整改可清退出集市
秤准不准,经营者最清楚。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农贸市场经营者行为,要求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并要求经营者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经营者作为计量器具的使用主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针对当前电子计价秤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要求。
新修订的《办法》也加大了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经营者的计量失准还拒不整改,农贸市场主办者可以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