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某法律咨询公司竟然冒充当事人的签名和指印,代为向法院申请撤诉。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对其公司负责人罚款1万元。
法律咨询公司冒充名义,代当事人撤诉
2024年初,某服务合同纠纷的消费者徐先生找到湖北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签了一份《消费者维权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指派法务为徐先生提供法律维权咨询指导服务。
不久,徐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了相关诉状。但让他意外的是,2024年5月,正在做开庭准备的徐先生接到法院工作人员来电,称收到一份以徐先生名义出具的撤诉申请书,向他核实。徐先生大吃一惊,称并无此事。
经法院核实,该公司未经徐先生同意,擅自以其名义制作撤诉申请书,并在上面伪造签名及指印,随后邮寄给法院。寄件人廖某,即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承认上述签名及指印皆为其员工冒签,系因为徐先生此前表示路途遥远不能过来开庭,让该公司帮忙撤诉,故有此所为。但该公司的说法并没有证据证实,徐先生也不予认可。
妨碍民事诉讼,公司负责人被罚1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属于冒充他人参加诉讼,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廖某当时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手人,后为公司总经理,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公司的前述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廖某罚款1万元。日前,廖某已缴纳上述罚款。
【法官说法】
妨碍民事诉讼,个人最高可罚10万元
承办此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方琪芬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