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公司成功推荐人才后,用人单位理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但有用人单位“另辟蹊径”,跳过猎头聘用人才,这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咨询公司向被告能源公司推荐人才的时间早于其他猎头公司,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中关于用人单位不当录用需担责的条款,遂判决被告赔偿69600元。
私下另聘人才、拒付猎头服务费,法院判赔!
原告咨询公司是一家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猎头公司。一年前,能源公司(甲方)委托该咨询公司(乙方)寻访人才,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咨询公司推荐的人才被拒绝聘用或在试用期时被解聘,能源公司在一年内不能再行聘用。若能源公司直接聘用该人才,或将人才推荐给关联公司,导致咨询公司损失,咨询公司可向能源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签约后,咨询公司按照要求,精心筛选并推荐了周某,但能源公司却表示周某不符合他们的招聘要求,随后暂停了此次合作。
两个月后,咨询公司回访时,却发现周某竟已入职了能源公司。当咨询公司向能源公司询问此事时,能源公司却声称周某是通过另一家猎头公司招聘而来,因此拒绝支付服务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务费及滞纳金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咨询公司推荐周某的时间早于其他猎头公司,被告能源公司以周某不符合招聘要求暂停与咨询公司合作后,却又私自招录周某,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咨询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能源公司赔偿其违约造成的服务费损失。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周某试用期月薪为4万元,转正后为4.6万元,结合双方合同履约的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9600元。
【法官提醒】
避开“跳单”雷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跳单”行为既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更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为了避免“跳单”现象的发生,法官提醒,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在与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合作时,应尊重对方的劳动成果,明确合同条款,按时支付服务费,若对推荐人才有疑问或决定不录用,应与中介机构坦诚沟通。
对于中介来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把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以实现客户和候选人双赢为己任,向客户诚信、准确推荐候选人,同时也应注意保留好所有与服务相关的证据,一旦发现有“跳单”的迹象,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