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
一、东莞市水产养殖综合保险
(一)保险责任
1. 大灾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鱼塘漫堤、溃堤(溃口截面积>0.5㎡)造成保险水产损失,或由于下列原因引发停电(停电时长>4h)导致养殖鱼塘的增氧机、水泵不工作造成保险水产缺氧产生损失的,根据漫堤、溃堤等级或停电时间,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
(2)泥石流、河堤溃堤。
2. 气象指数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最低气温≤5℃时,记为一次低温事件,计算该次低温事件的日最低气温D按照低温赔付结构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低温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低温总赔付,低温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2)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极大风速≥17.2m/s时,记为一次台风事件,计算该次台风事件的日极大风速W按照台风赔付结构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台风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台风总赔付,台风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3)在保险期间内,当日降水量≥50mm时,记为一次暴雨事件,计算该次暴雨事件的日降水量P按照暴雨赔付结构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暴雨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暴雨总赔付,暴雨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4)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最高气温≥35℃时,记为一次高温事件,计算该次高温事件的日最高气温G按照高温赔付结构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高温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高温总赔付,高温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5)从保险期间起保日开始的每7天算一个理赔周期,每个理赔周期内只赔付理赔事件中赔付最大的一次;当前理赔周期中触发的理赔档高于已赔付档,则按当前档赔付比例减去已赔付的比例进行赔付。
气象指数以气象部门审核发布的水产所在地域的气象站观测的数据为准,气象站点名称须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水产所在地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监测数据缺测时,采用临近区域的气象站点监测数据补齐,且须经市级以上(含)气象部门审核认定。
3. 疫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且连续7天(含)内单个鱼塘单批次保险水产死亡数量达到该口鱼塘该批次保险水产养殖数量的4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疾病、疫病;
(2)暴雨、高温、低温寒害。
(二)保险期限
可以分批次投保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在保单中载明。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水产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保险水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和每亩养殖产量计算,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指导保险金额为5000-9000元/亩。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不同保险水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不同保险水产每亩养殖产量(斤/亩)
不同保险水产每亩养殖产量(斤/亩)=不同保险水产每亩养殖数量(尾/亩)×不同保险水产平均出塘重量(斤/尾)
不同保险水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根据当地同类水产根据当地同类水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的平均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不同保险水产每亩养殖数量(尾/亩)、不同保险水产平均出塘重量(斤/尾)根据当地同类水产每亩养殖数量、出塘重量的平均值,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基准费率:8%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四)财政补贴承担比例
初定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各25%,投保人负担比例50%(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文件,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10%,不得固化省级财政补贴比例,待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比例确认后,适时调整市镇财政补贴分担比例)。
(五)赔付标准
1. 大灾赔付
保险水产发生大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鱼塘漫堤造成保险水产损失的: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漫堤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不同原因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2)鱼塘溃堤造成保险水产损失的: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溃堤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溃堤程度(溃口截面积)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3)增氧机、水泵不工作造成保险水产缺氧产生损失的: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不同停电时长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停电时长以电力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4)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出险时每亩鱼塘苗期保险水产数量×50%+出险时每亩鱼塘非苗期保险水产数量×100%)/出险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总数量
投保时苗期保险水产和非苗期保险水产的具体养殖周期,根据不同水产品种及养殖规范,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气象指数赔付
(1)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最低气温≤5℃时,记为一次低温事件,计算该次低温事件的日最低气温D按照下表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低温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低温总赔付,低温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低温事故赔偿金额=∑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各理赔周期赔付比例
(2)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极大风速≥17.2m/s时,记为一次台风事件,计算该次台风事件的日极大风速W按照下表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台风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台风总赔付,台风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台风事故赔偿金额=∑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各理赔周期赔付比例
(3)在保险期间内,当日降水量≥50mm时,记为一次暴雨事件,计算该次暴雨事件的日降水量P按照下表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暴雨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暴雨总赔付,暴雨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暴雨事故赔偿金额=∑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各理赔周期赔付比例
(4)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最高气温≥35℃时,记为一次高温事件,计算该次高温事件的日最高气温G按照下表进行赔付。理赔周期内多次高温事件取赔付最大的一次作为高温总赔付,高温总赔付金额等于各理赔周期赔付金额相加。
高温事故赔偿金额=∑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各理赔周期赔付比例
(5)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即为灾害发生时标的保险金额,灾害发生时标的重量可通过存鱼数量和平均鱼重等数据进行测算。
(6)从保险期间起保日开始的每7天算一个理赔周期,每个理赔周期内只赔付理赔事件中赔付最大的一次;当前理赔周期中触发的理赔档高于已赔付档,则按当前档赔付比例减去已赔付的比例进行赔付。
3. 疫病赔付
保险水产发生疫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同保险水产损失总尸重(斤)×不同保险水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以上总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保险人不负责。
二、东莞市水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水产品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价格=∑保险期间内约定平台发布的保险水产品价格÷发布次数
约定平台指投保人、保险人共同认可的地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物价发布平台网站,或第三方非盈利性机构的发布网站及信息平台发布的保险标的所在地级市水产品价格,具体以保险单中约定的平台为准。
目标价格参考保险水产品的历史价格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期限
参照水产品上市期确定保险期间,最短1个月,最长12个月。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水产品上市周期,设置多个理赔周期,每个周期时间段及水产品数量,在保单中载明。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水产品的每斤保险金额即目标价格,参照保险水产品的历史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斤保险金额(元/斤)×保险数量(斤)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基准费率:7.5%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四)财政补贴承担比例
初定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各25%,投保人负担比例50%(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文件,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10%,不得固化省级财政补贴比例,待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金额下达后,根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合理调整市镇财政补贴分担比例)。
(五)赔付标准
保险水产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水产品目标价格-max(保险水产品实际价格,保险水产品平衡价格)〕×实际销售水产品数量
保险水产品平衡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东莞市荔枝气象指数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荔枝所在区域的任一保险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指数指强降水指数(日降水量),以气象部门审核发布的保险荔枝所在地域的气象站观测的数据为准,气象站点名称须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荔枝所在地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监测数据缺测时,采用临近区域的气象站点监测数据补齐,且须经市级以上(含)气象部门审核认定。
起赔标准指日降水量≥100mm,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荔枝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年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超过5000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基准费率:8%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四)财政补贴承担比例
初定市、镇财政补贴比例各30%,投保人负担比例40%(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文件,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10%,不得固化省级财政补贴比例,待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金额下达后,根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合理调整市镇财政补贴分担比例)。
(五)赔付标准
每次强降水事故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荔枝不同生长期及不同累计降水量对应的每亩赔偿比例×保险面积(亩)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累计降水量P的统计规则:如当天日降水量(即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累积降水量)≥100mm,则P=日降水量;如连续两天及以上日降水量≥100mm,则P=∑连续超100mm各日降水量。
若强降水事故开始日期在开花结果期内,结束日期在无花结果期内,则该次事故按照开花结果期理赔结构进行理赔。若开始日期在无花无果期内,结束日期在开花结果期内,则该次事故按照无花无果期理赔结构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