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行为日益增多。然而,部分投诉举报行为逐渐偏离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出现了以“消费为幌子、以索赔为目的”的滥用投诉举报现象。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对营商环境的优化造成了负面影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的工作要求,规范不正当投诉举报行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依法有效遏制不正当投诉举报,减少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制订的依据
《暂行规定》的起草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一是规范处置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的法律依据、目的及意义;二是投诉、举报的含义及其相关要求;三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的处置方式;四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9种投诉;五是判断不属于生活消费投诉的8个情形;六是投诉调解的期限和原则;七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3种举报情形;八是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的4种情形;九是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规则;十是市场监管、发改、公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人民检察院各自的工作职责;十一是科学设置满意度评价规则。
四、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实施《暂行规定》,减少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