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五部门联合发文,规范“职业打假”行为
东莞+ 2024-11-16 11:17:02

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借助投诉平台、来电来访等方式恶意举报。这些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已经偏离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出现了以“消费为幌子、以索赔为目的”的滥用投诉举报现象。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对营商环境的优化造成了负面影响。

近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了9种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投诉以及8种不属于生活消费的投诉情形。以提起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媒体曝光等为要挟,胁迫或变相胁迫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等3种举报行为将被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暂行规定》即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

严厉打击以投诉和举报形式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恶意举报使企业苦不堪言、监管部门疲于应对,既损害了企业权益,挤占了维权渠道,又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暂行规定》明确,投诉和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利用投诉和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东莞将严厉打击以投诉和举报形式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支持投诉人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投诉行为。

经营者如果发现以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以投诉举报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市场监管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的投诉行为不予受理

《暂行规定》明确,今后对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那如何判断投诉人的消费投诉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呢?

对此,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解读称,应当综合考虑投诉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数量、频次是否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求,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频繁通过重复维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形式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等因素。《暂行规定》也认定了8种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如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者次数、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购买商品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提起投诉的;

对同类事项频繁提起投诉,投诉内容显著专业化、文本高度格式化的;

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经营者反复多次购买相同、相似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或者分别提起投诉的;

同一时间或者短时间内以相同或相似事由多次投诉同一行政辖区内不同生产经营者的;

投诉中胁迫或者变相胁迫生产经营者的;

未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存在轻微违法为由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的;

以及其他可合理认为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这四种情况可以不予立案

查处违法行为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

《暂行规定》明确,如果经过核查,遇到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如果经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仅如此,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有关规定的事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期待通过实施《暂行规定》减少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从而推进东莞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文字:冯欢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