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小孩的“人格权禁止令”
东莞+ 2024-10-18 20:53:01

当夫妻闹离婚,其中一方把小孩藏匿起来,这种情况怎么办?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小孩的“人格权禁止令”,裁定某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女方停止侵害男方的监护权,即禁止女方藏匿双方的婚生儿子。日前,在法官的协调下,男方重新见到了儿子。

据悉,作为2016年就被确定为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加强家事审判工作,多项工作机制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其家事审判庭(经内设机构改制后现归民一庭)曾于2018年荣获全国家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离婚诉讼期间 妈妈带小孩回老家藏匿

4岁男童小罗(化名),是爸爸妈妈的掌上明珠。遗憾的是,因爸爸妈妈的感情不和,引发了一场风波。2024年8月,小罗妈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跟小罗爸爸离婚。就在法院对该离婚案组织调解期间,小罗妈妈未跟小罗爸爸商量,擅自带走小罗返回外地老家,并明确拒绝小罗爸爸看望。

小罗爸爸说,2024年8月20日他与小罗视频后,就再也没见到心爱的儿子。之后,他多次打视频电话,但均被小罗妈妈拒绝,后来更被小罗妈妈拉黑了。至于小罗在哪里住,在哪里就读,小罗妈妈也拒绝透露。

2024年9月,小罗爸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小罗妈妈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

法院裁定停止侵权 父亲重新见到小孩

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小罗妈妈的上述行为,已经侵害了小罗爸爸对小罗的监护权的行使。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裁令小罗妈妈立即停止对小罗爸爸的监护权的侵害。

承办此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国云法官为此特地组织了听证会,召集小罗爸爸和小罗妈妈一起面谈。

听证会上,陈国云法官送达了上述裁定书,对小罗妈妈的行为进行耐心的释法教育。在陈法官的主持下,小罗妈妈与小罗爸爸当场达成了探视协议。

就在刚过去的国庆假期,小罗又重新见到了爸爸。

【法官说法】

何为“人格权侵害禁令

何为“人格权侵害禁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徐珍对此进行了介绍。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相关法律规定。

徐珍:好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措施。

问:离婚纠纷中,藏匿小孩的行为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依据是什么?

徐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抢夺、藏匿小孩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也对失去小孩一方构成了侵权。如本案中,小罗被妈妈带走,其爸爸被拒绝视频和相见,就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问:“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期间?

徐珍:禁令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在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禁令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问:如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可能有何法律后果?

徐珍: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罚款最高金额为10万元,拘留最长可达15天。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记者 王骁 通讯员 黄彩华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