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执法,黄江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写意黄江 2024-10-14 17:18:11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政执法震慑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黄江应急管理分局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曝光4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从源头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1

 

 

2024年8月8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田美芙蓉路的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一批蓝色胶桶疑似危险化学品(A 胶、B 胶),分别是A胶12桶、B胶12桶,A胶和B胶的净含量均为25KG/桶,合计重量为600KG,经送检鉴定,这两种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储存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专用仓库,且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经核查,该公司的化学品仓库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且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在该化学品仓库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泄漏等安全措施、设备,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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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应急〔2020〕264号)第110条第(1)档的相关规定,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4年8月27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公常路的东莞市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粉尘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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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0项第1点的相关规定,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4年9月2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星峰路的东莞市黄江某五金加工厂的车间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加工厂现场有烘烤工艺,使用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瓶组间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失效,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8.3.3 条规定: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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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1项第1点的相关规定,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4年9月2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辰星路的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现场有喷粉工艺,涉及到树脂粉,属于涉爆粉尘。

 

现场用到干式除尘系统收集树脂粉,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 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第 8.4.6 条规定: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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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0项第1点的相关规定,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