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东莞+ 2024-10-14 16:08:53

为确保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监管系统在规范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中的作用,10月9日,市教育局发布《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监管事项包括银行账户、资金归集、预算管理、资金支出、财务管理等方面,对各项监管事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局表示,本通知适用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目的是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要求,引导民办学校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办学资金,加强自我监督,促进民办教育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监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市教育局于3月启动建设东莞市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充分保障办学资金安全。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应将学校所有用于收费的银行账户(含食堂独立账户、代收代支等收费账户)报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市教育局负责对市属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管,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管。民办学校须按要求与银行签订账户监管服务授权书,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银行账户发生变动的(包括新增开立、变更、注销等),应在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办学收入、代收代支收费、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系统的银行账户。民办学校办学资金不在监管账户内的,须在监管系统上线后1个月内全部转入监管账户,做到所有资金应管尽管;采取转账方式收取费用,应直接转入监管账户;以现金方式收取费用,原则上应于当日结算并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存入学校的监管账户。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设立“账外账”。

民办学校须按要求与属地教育管理部门、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所有收费备案账户都需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教育管理部门和银行按协议约定对民办学校收费备案账户资金予以监管,防止办学资金被挪用。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审批程序。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原则和“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制定学校每学期财务预算,于每年2月和8月底前报送属地教育管理部门。每学期开学之日起1个月内,民办学校应将银行机构出具的被监管账户收取费用总额证明材料报送属地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监管资金支出

通知明确,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并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利用监管系统实行民办学校资金支出预算报备、账户最低余额和临时资金支出等监管措施。

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资金使用工作,学校触发设定额度时,监管系统向教育管理部门推送预警信息,属地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学校预警信息进行询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情节严重的应当报送有权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学校触发设定额度达两次时,属地教育管理部门应立即约谈学校负责人,责令学校立即整改,退回违规支出资金;触发设定额度第三次时,应立即约谈学校举办者,责令学校立即整改,并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规范财务管理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回避制度。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民办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从事出纳工作。

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出租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将民办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及其利益关联方的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办学结余需全部用于办学,不得向举办者分配。

市教育局表示,对抽逃办学资金、不配合资金监管,在备案账户之外收费,弄虚作假及以其他方式逃避资金监管的学校,依据其违规情况,直接与民办学校年检结果、核定招生计划等挂钩,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表彰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记者 刘召 编辑:段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