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城市道路!广东拟出新规:5年内禁挖!
东莞时报官微
2024-09-19 15:29:21
2024-09-19 15:29:21
新修好的路
没几年又挖掘?
频繁封闭施工
好好的道路乱成“一锅粥”?
好消息!
9月18日起
广东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
《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同一路段的建设单位
应在同一时段集中施工
已有地下管廊的道路
不可开挖敷设同类管线
《意见稿》明确,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因省、市等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事故紧急抢修或探查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先行掘路抢修,并同时向市或区县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紧急掘路行政许可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自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不低于1年。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自行修复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内该路段的道路维护。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2024年10月8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收,邮编510045。
电子邮箱:
zjt_lianglonghui@gd.gov.cn
信封及电子邮件请注明“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意见”。
来源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