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金融一法实践|严厉打击虚假融资租赁行为骗贷骗保
东莞+ 2024-09-03 20:00:55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高度重视,强调必须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身处粤港澳大湾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人民法庭作为全省首家金融法庭,身负重要使命。

十三年来,松山湖法庭专注金融审判专业路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辖区投资者权益,积极推动构建辖区规范化投融资市场秩序,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金融领域存在的各类风险均呈现出不同的金融纠纷,对此,东莞第一法院联合东莞日报开设“法护金融一法实践”系列专栏,以案说法,以案解答,看金融审判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看金融司法如何护航东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邓某与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给予邓某近3000元“好处费”,让邓某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以邓某的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发放至公司指定账户。该公司告知邓某只是虚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所贷的款项由公司归还,实际上不用邓某承担任何责任。

可是好景不长,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偿还一、二期贷款后即不再还贷,公司更是人去楼空。贷款机构要求邓某还款,邓某则认为自己受到诈骗,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由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继续还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借用邓某信贷资质进行贷款、投保的行为,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邓某双方是明知的,且亦明知贷款用途与《信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不一致。该案属于系列案,各系列案案情相似,均是由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借用个人信贷资质进行贷款、投保,还前几期款后停止还款,转而消失不见。即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不特定多人的信贷资质,通过虚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贷款、投保且不按期还款的行为有骗取贷款、保险的经济犯罪嫌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邓某起诉,移送公安。

【典型意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承办法官徐慧英认为,本案是一则虚假融资租赁行为骗贷骗保的典型案例。本案即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给予“好处费”的方式虚构融资租赁行为,利用他人信贷资质、投保资质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保险公司保险,被认定为涉嫌经济犯罪。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融资租赁业务能为市场提供便利,减轻一次性负担大额消费的压力,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消费。但目前仍存在融资租赁业务乱象频发的现象,需依法严治。虚假融资租赁行为对个人及经济社会产生恶劣影响,一方面,承租人即为涉嫌经济犯罪的协助人,亦是虚假融资租赁行为的被害者;另一方面,该行为极大地损害了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权益。

本案的处理依法整治了融资租赁业务乱象,有效保护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权益,维护社会大众的财产权益,为加快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作出应有的司法保障。

文字:记者 王骁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