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金融一法实践|揭开“形式合法”面纱,认定涉及经济犯罪嫌疑
东莞+ 2024-08-20 21:11:56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高度重视,强调必须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身处粤港澳大湾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人民法庭作为全省首家金融法庭,身负重要使命。

十三年来,松山湖法庭专注金融审判专业路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辖区投资者权益,积极推动构建辖区规范化投融资市场秩序,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金融领域存在的各类风险均呈现出不同的金融纠纷,对此,东莞第一法院联合东莞日报开设“法护金融一法实践”系列专栏,以案说法,以案解答,看金融审判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看金融司法如何护航东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韦某、某汽车销售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揭开形式合法面纱,认定涉及经济犯罪嫌疑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韦某作为货车司机在找工作时,受到车行(该公司系某融资租赁公司次合作方)高薪聘请,并承诺工作满3年后送车,其间,车行要求韦某签署了一系列资料,其中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签完后,车行为韦某提供了一两个月的工作后随即将韦某开除,货车也从韦某手上收回。

2022年,某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以韦某未支付租金为由将韦某诉至法院,要求韦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的交易模式、交易资料、交易流程均与已经因涉嫌刑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高度吻合、极其相似,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本案涉嫌刑事,应移送公安,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承办法官徐慧英合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揭开利用融资租赁合同合法面纱,认定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典型案例。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是与银行信贷、信托、公司债券并列的融资方式之一。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鉴于其自身拓客能力有限,选择和第三方拓客公司合作以扩大交易量。然而,第三方拓客公司为谋取暴利,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寻找急于找工作的求职者并以提供“高薪工作”“工作满3年送车”等诱饵骗取求职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导致大量本身就经济拮据的求职者陷入诉讼或者背负巨额债务。

本案的处理强化交易模式和风险识别,切实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金融犯罪行为,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意义。

文字:记者 王骁 图片:记者 王骁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