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其中,企业生态环境违法后,通过东莞日报、东莞时间网(咨询电话:0769-23126318)等媒体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可按拟罚款金额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罚。
据介绍,2022年4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企业环境违法后,在相关媒体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后,可按拟罚款金额的30%、40%、50%降低处罚。两年来,上千家企业主动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获得减轻处罚,推动一大批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持续筑牢环境安全屏障。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进一步优化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对《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实现东莞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通过对比,新修订的《指引》主要有四大变化:
一是调整从轻处罚幅度,将从轻处罚标准从30%、40%、50%的分行业分区域降低处罚,修改为全市范围统一标准,均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
二是取消从轻处罚限额,以前“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如今取消了这个限制。但是,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罚。
三是创新从轻处罚方式,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道歉承诺信息,要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切实提高当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生态环境素养。
四是增加便民措施,增设延期申请有关内容。当事人原则上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也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但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
/温馨提示/
13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4.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6.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7.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8.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9.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10.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不适用的;
11.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1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13.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