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 2024-07-10 09:50:49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

HACCP认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为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我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工信〔2023〕204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可申请HACCP认证奖励: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食品生产经营状态。

(二)2023年1月1日起, 通过合法认证机构实施了首次HACCP认证或再次认证(复评)、认证证书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真实有效的。

(三)申请HACCP认证奖励金当年未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

(四)当前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不属于《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规定的不予资助的范围或情形。

二、奖励原则

(一)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HACCP认证或再次认证(以取得认证证书之日计)。

(二)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规模总额控制,每年进行奖励的顺序按照企业取得HACCP认证证书的时间先后(取得认证证书时间相同的,按照企业提交HACCP认证奖励金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安排的财政奖励资金用完即止。

三、奖励标准

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3年内每家企业最多奖励一次。

四、申请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每年申请时间另行通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HACCP认证奖励申请表(附件1)。

2.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如提交材料人员非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企业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HACC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监系统查询到的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情况的截图。

6.银行对公账户的开户信息。

7.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以上材料均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食品生产企业公章。

对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现场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完整的,予以登记,登记时应准确记录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并由食品生产企业提交材料人员签名确认。

五、资格审查

(一)审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监督科、信用监管科、认监科、食品生产科,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书面意见,形成拟奖励名单(附件2)。

(二)征求意见

根据《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查询信用中国平台核查失信惩戒情况。

(三)审定

收集形式审查和各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HACCP认证奖励事项(附奖励名单)进行审定。

(四)公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拟给予奖励的食品生产企业,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六、资金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项目奖励通知并直接拨付奖励资金。

七、本规定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东莞市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奖励申请表

2.东莞市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奖励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