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修订)
东莞+ 2024-06-19 09:23:56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制造业

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4〕1号)以及《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东府办〔2021〕6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夯实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基础,引导和推动优质企业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我市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的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市单项冠军”)的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市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具备较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生产技术或工艺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全国前列的企业。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市单项冠军的申报单位应当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或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市场,从事相关细分产品制造(生产性服务)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

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二)市场份额处于领先位置。在相关细分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者全球前5位。

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分类,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三)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达到3%以上或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设立了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良好,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两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技术标准。

(四)质量效益高。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重视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拓展取得良好成效。主要经营业绩指标保持稳健良好。

(五)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为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要求达到1亿元以上。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申请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第六条 重点支持从事符合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专用高端产品研发生产等;或从事制造强国战略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研发生产;或所申报产品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或获认定的省、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以及市级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或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计划有效的企业,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企业。

第三章 审核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如下审核材料:

(一)市单项冠军申请书。

(二)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三)最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最近3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其他研发费用说明材料。

(四)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五)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六)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品牌荣誉、产品能耗水平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七)“信用东莞”(https://credit.dg.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八)有关申报产品、企业研发创新和企业经营管理与制度建设等详细情况说明材料。

(九)有助于单项冠军评价的有关申报产品销售收入及增长率、产品出口额及占比等指标测算及数据来源说明材料。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市单项冠军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形式审核。对通过形式审核的申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对经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评审符合遴选条件的申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局务会议审议后拟定公示名单,并在“企莞家”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产品名称等。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中的企业或产品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市单项冠军遴选结果。

第十三条 已获认定为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自动获得市单项冠军称号。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以下简称“市单项冠军企业库”),将获得市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纳入市单项冠军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通过市单项冠军遴选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对纳入市单项冠军企业库的企业,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获得市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市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及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内部警示,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取消复核资格;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取消其市单项冠军称号,从市单项冠军企业库中删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单项冠军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遴选条件和程序执行。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市单项冠军称号并从市单项冠军企业库中删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在市单项冠军申请受理与监督管理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非法骗取、恶意串通、阻挠或故意规避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其有关称号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市单项冠军申请,不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及评审专家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单项冠军遴选管理活动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遴选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工信〔2022〕2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