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快速响应上级部署,继续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
近日,一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所谓“我兄弟塘厦某男子畏罪潜逃意外死亡……”等信息,并配有一段视频,视频内容为某男子的灰白照片,配哀乐及该男子“已死亡”的文字。
经公安机关核查,该信息系谣言。塘厦警方立即展开行动,第一时间将涉嫌发布不实信息的王某传唤到林村派出所审查。
经查,当地并无相关警情。发布者王某与蓝某相识,两人曾发生矛盾心存不悦。随后王某为泄私愤,编造发布“诋毁蓝某已死亡”的谣言视频,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在民警批评教育下,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即删除了视频,并承诺以后会注意言行,做到遵纪守法。
违法行为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都是清网、净网行动的参与者和行为人,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朋友圈、微信群等互联网信息要始终保持客观、理性认识,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针对恶意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从严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1.民事责任。如果因散布谣言而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者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2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