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是指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驾是指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还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酒驾醉驾,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最新的国家标准检验将于2024年3月起实施。这一标准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的技术水平,为执法司法提供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

国家规定检测标准
这一标准是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在进一步丰富优化原有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即常说的“白酒”)、甲醇(即“木精”)、正丙醇(即“工业用白乙烯”)、丙酮(即“指甲油”)、异丙醇(即“消毒用白乙烯”)和正丁醇(即“工业用白乙烯”)等7种物质的检验方法。这些物质都是常见的有机溶剂或工业原料,也是人体代谢产物或外源性毒物,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该标准主要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进行检验,该方法具有灵敏度高、重复性好、操作简便等优点。通过将待测样品放入密闭容器中,在一定温度下使其中挥发性物质达到平衡后,抽取顶空气体进行气相色谱分析,从而确定样品中各种物质的含量。
还规定了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处理等要求,以及检验的质量控制、结果的表达和报告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血液、尿液中7种物质的检验,可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场景。
提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一标准对于治理酒驾醉驾,能够提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该标准综合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提高了检验的灵敏度和重复性,降低了误差和干扰,保证了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还规范了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处理等环节,避免了样品在这些环节中发生变化或污染,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该标准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也为执法司法机关处理酒驾醉驾案件提供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预防和治理其他醇类物质及丙酮中毒提供技术支持。该标准不仅适用于血液中乙醇的检验,还适用于血液、尿液中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等6种物质的检验。这些物质都是常见的有机溶剂或工业原料,也是人体代谢产物或外源性毒物,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例如甲醇是一种高毒性物质,误食或吸入后会引起视神经损伤甚至失明;正丙醇是一种易燃易爆物质,吸入后会引起呼吸道刺激和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丙酮是一种挥发性强的物质,吸入后会引起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
这一标准对于治理酒驾醉驾有着积极的作用,既提高了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又为执法司法提供了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还为预防和治疗这些物质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场景提供技术支持。
链接:
酒驾新规重新规定了酒驾标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3、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7、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查酒驾依据的标准是: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酒后驾驶;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