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提升 共赢未来⑦ | 创业初期缺资金?政府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等你来申请
东莞就业人才服务
2023-09-11 1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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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

 你想知道的,这里全都有!

 

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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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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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的补贴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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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借款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上人员简称重点扶持对象)。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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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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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个人借款人,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他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符合以下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时间须在3年内。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为有效登记注册证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等);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申请人须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企业的股东;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注意: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贷款、“捆绑性”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同一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最多只能享受一笔创业担保贷款;不得以分公司、经营点等分支机构作为创业主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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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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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不含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一年期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四)财政贴息标准。借款人第1次成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内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给予贴息。符合规定的借款人,第2次、第3次成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在同期一年期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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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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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所需资料。

 

东莞市各经办银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莞银行、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应提交材料:申请贷款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所需资料由经办银行结合本银行业务规范和办法规定进行明确。重点扶持对象、“捆绑式”贷款合伙人和小微企业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格资料:

1. 重点扶持对象中,属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等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执行;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应提供认定文件材料;属农民的,应提供户口簿。

2. 属“捆绑式”贷款借款人的,应提供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3. 属小微企业借款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时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2)企业申请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在职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3)企业申请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资格材料(与本条有关重点扶持对象的资格资料规定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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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莞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