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打篮球被撞成十级伤残,球友要担责吗?
东莞+ 2023-08-08 21:45:28

到了夏天,特别是傍晚时分,约上三五好友去打一场篮球,出一身痛快汗,应该算是件很爽的事。不过,要是在打球的过程中因双方肢体接触、碰撞而致受伤的话,这个责任该谁来背呢?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2日正值寒假,当晚9点多钟,放假在家的在校大学生小阳与同小区的小裕、小豪等8名球友在小区篮球场打篮球,在此过程中,处于防守状态的小阳突然被持球进攻的小裕撞倒在地。看到小阳的痛苦表情,一群球友当即围拢过来,并叫来救护车。随后,小裕等人陪同小阳一起去了医院。经诊断,小阳的左膝前十字韧带损伤并伴有半月板碎裂。

2021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21日,小阳再次入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其间共产生医疗费59700多元,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小阳自费缴纳医疗费15900多元。出院后,为配合术后康复,小阳还花费5544元购买了相应的技能康复课程,但是小阳的左腿依旧没能完全康复。

小阳受伤后,撞倒小阳的小裕曾陪同小阳一起去医院检查治疗,小裕的父母当时也曾电话联系过小阳的父母,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支付相应医疗费用,可是随着小阳后来住院治疗,小裕父母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不愿意与小阳父母再做进一步沟通。

2021年11月3日,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阳左腿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小阳就以自身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小裕告上了法庭。鉴于事发时小阳已年满18周岁,小裕才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小阳将就小裕的父母分别列为第二、第三被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的50%,共计75645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也曾召集当事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依然无法达成一致。小裕一家人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态度?事发现场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为了查明案情,法官来到案涉球场进行现场调查。据小阳说,事发时小裕尽管只有16岁,但身高183厘米,体重88公斤,当时小裕第一次撞他时,他马上就往后退了,小裕又二次加速,这才导致自己被直接撞飞倒地。也正是小裕不避风险的第二次撞击,才导致了自己受伤。而事后小裕父母对自己不理不睬,一味回避,才是他决定起诉小裕及其家长的主要原因。对此,小裕的父母委托律师解释说,之所以没能与小阳及其父母及时沟通,一是因为工作太忙,二是小裕正读高三在紧张备考。对于这一说法,原告小阳并不接受。

法官在调查过程中还了解到,事发后小阳的妈妈曾在小区微信群里说明了小阳的伤情,并让在场人员描述当晚事发经过。其中,小豪、小乐、小伟等多位球友都说当时的对抗属于正常、合理的防守与反击,小裕在持球上篮过程中与处于防守的小阳一进一退,小裕在突破中撞到小阳,不一定就是因为用力过猛。根据现场调查以及双方提供的事实证据,法官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小裕应否为原告受伤损失承担责任或分担损失;二、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

作为被告一的小裕辩称,事发时他并没有犯规,原告小阳已是成年人,而且经常参加篮球运动,应当明晰此类对抗性运动所存在的风险,按照“自甘风险”原则,小阳应当自行承担受伤后果。而原告小阳则认为,即使小裕不存在犯规行为,但当晚进行的篮球活动只是一次休闲健身运动,并不是以输赢为导向的竞技比赛,所以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驳回了原告小阳的全部诉讼请求。负责审理本案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钟丽清表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事发经过没有视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裕冲撞原告是故意的或者属于违反篮球运动规则的重大过失行为,加上其他球友认为小裕是正常的打球进攻,所以小裕没有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时下正值暑期,孩子们放假在家,经常都会聚集在一起进行一些休闲运动,法官提醒大家在进行篮球、足球等这类的对抗性比较强的运动时,首先在活动前要综合测评参加人员身体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是否适合开展。其次,在活动过程中,坚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尽量避免剧烈冲撞、对抗,文明参与运动,发现形势不对及时退出,以免造成冲突或受伤。再次,运动时一旦发生受伤等意外情况,要第一时间拍照、录像等保留证据,让双方父母到场并请求场馆管理人员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理性依法维权。

 

文字:王骁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