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6月1日,我公司在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怡乐路1号3栋308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的“未批先建”之违法行为(东环罚告字〔2023〕387号),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公司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即将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公司全力整改,现我公司已着手停止该项目的建设,先行完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但我公司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履行当事人环保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保处罚决定;
二、 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 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东莞嘉兰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
承诺日期: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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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我公司在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怡乐路1号3栋308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东环罚告字〔2023〕388号)。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公司对贵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即将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公司全力整改,现我司已着手停止该项目生产使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但我公司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履行当事人环保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保处罚决定;
二、 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 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东莞嘉兰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
承诺日期: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