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作业岗位危险性较大、事故风险较高,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操作证进行作业的属于违法行为。5月15日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节严重可入刑!近期,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查处了3起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违法案件,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案例一】
5月5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吴某正在进行动火作业,该员工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当天,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
6月6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东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员工在车间进行特种作业(电焊作业),该员工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所需的相应证照。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
上述两个案例的2家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这2家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这2家企业分别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6月5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雄记(东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两名员工正在仓库进行焊接工字钢作业,该两名员工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所需的相应证照。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其作业,并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罚。经调查查明: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报考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持续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企业的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知识: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