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大学生实习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自身权益该如何保障?
东莞+ 2023-06-19 18:54:03

临近暑期,对于许多大学生和用人单位来说,提前实习是“双向选择”的重要阶段,然而,实习期间是否会面临权益保护的“空窗期”?近日,大学生李华(化名)在去实习企业的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李华一纸诉状将学校、实习企业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李华是某学校的学生,2021年3月,某学校、某智能装备公司与李华签订了《实习三方协议》,约定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某学校学生李华在某智能装备公司售后岗位进行实习。但在实习期内,李华发现实际工作地点并不在某智能装备公司,而是在距离宿舍更远的某科技公司。2021年6月8日,李华乘坐公交车去某科技公司上班,下车时被他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华无责,医院诊断受伤情况为左股骨颈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受伤至今没有任何一方支付其医疗费等费用,李华认为某学校、某智能装备公司均未在实习前告知实际上班地点与约定的实习地点不一致,导致实际实习时每天上下班都需乘坐公交车,增加了人身安全风险,某学校、某智能装备公司对自身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存在过错,遂将各侵权方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73036.43元。

松山湖法庭法官徐慧英承办案件以来,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分别了解情况做通思想工作。“考虑到原告仍然是学生,且目前急需医疗费用,庭前调解是最有利于将‘纸上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的方式。”徐慧英法官说。于是,在开庭前,法官和书记员多次联系学校和实习企业详细了解情况,并分别对学校和实习企业释法明理,经过持续努力三方最终同意庭前调解。6月12日,各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155000元,原告当天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校学生实习阶段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期间所签订的实习合同只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方面,受害人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进行权利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实习单位是受益人,两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可以向实习单位主张赔偿。另一方面,学校作为学生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未能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协商尽到控制和防范风险职责,缺乏应尽的监管和沟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徐慧英法官指出,我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参加实习,实习期间发生事故屡见不鲜。需提醒注意的是:对实习单位而言,实习生受实习单位的组织管理,接受实习单位培训,遵守实习单位制度,为实习单位的利润作出贡献,实习单位应与实习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时间、内容、安全、责任等细节。同时,实习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事故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对学校而言,实习生实习期间仍然属于在校学生,故学校对实习生仍然有管理义务,不能交给实习单位后放任不管,应积极与实习单位做好协调工作。实习前应加强对实习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提高实习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实习中,学校也要经常性地到实习单位实地探访,加强安全防护工作。同时,学校在实习前可以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保护学生权益。

对实习生而言,慎重选择实习单位,尽量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理性地选择适当的工作岗位,学生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增加自己的实践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同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出现纠纷时无证可依致使纠纷无法解决的问题。

文字:记者 王骁 通讯员 曾云妃 编辑:符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