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司机自备车辆为物流公司送件,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东莞+ 2023-04-28 22:05:52

自备车辆派送货物,以送件量计算报酬,运输司机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随着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快递员、运输司机与物流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也不断涌现。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一宗新业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

司机带车求职,是劳动关系还是运输承包关系?

2021年6月起,小周(化名)自备车辆到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派件工作,派送任务由公司负责人或站长安排,未按规定完成派送任务将被罚款,其报酬按送件量结算。2021年11月,小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高温津贴等合计41284.5元。仲裁裁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小周不服,诉至法院。

物流公司辩称,双方为运输承包合同关系,其支付的是运费并非劳动报酬,小周完成承包运输任务后,可自由接单拉货,双方不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工作期间,小周请休假需经公司负责人批准,除了自备车辆送货,还参与货物分拣、向公司报送送货情况等工作,公司负责人之前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也一直称小周获得的是“工资”。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小周与被告物流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有酬劳动,受被告的劳动管理,且其提供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承包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自2021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应支付原告小周未订立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35354.56元,同时驳回小周其他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认定劳动关系,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不少公司以与劳动者签订运输合同、合作合同的形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发展需要劳动者的辛勤付出与干事热情,但不能漠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职业保障。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与义务,确定明确双方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签订书面合同。就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了解用工主体、用工模式及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保留合同、报酬发放凭证等,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文字:王骁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