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后向原单位辞职,但新单位以其不适合招录岗位,要求其调岗,否则拒绝其入职。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可否索赔?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被告某技术转移研究院公司无故不录用原告叶某,违背诚信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叶某3000元。
【案情回顾】
某技术转移研究院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招聘项目申报专员,叶某向该公司投递简历。经面试后,某技术转移研究院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叶某发送《录用通知书》,同意录用叶某并要求其在11月1日报到。叶某当天回复该公司同意入职,于10月27日进行入职体检,10月28日向原单位填写离职申请表及进行了工作交接。10月31日,某技术转移研究院公司约谈叶某后,当天告知叶某不适合项目申报专员岗位,叶某以已离职原单位为由要求该公司补偿,该公司遂建议叶某入职公司其他岗位,叶某以《录用通知书》明确了工作岗位和薪资为由拒绝调岗。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与新单位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叶某将某技术转移研究院公司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为保证按照约定的报到日入职,自己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立刻向工作单位发出离职通知,并协商于10月31日完成全部工作交接。10月31日,被告以原告不适合应聘岗位为由拒绝原告入职。原告接到被告拒绝其入职的通知后,立即向原工作单位申请重新入职,但由于离职的原岗位已有人到岗,其只能重新入职行政人事岗,工资从原来的每月5500元下降为每月4000元。综上,被告违反诚信原则,存在缔约过失行为,致使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为此,叶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3个月入职工资共计21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回复同意入职之日起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仲裁前置,原告未经劳动仲裁,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无论是原告简历还是双方约谈过程中,原告自认没有相关项目申报经验,不具备项目申报专员的要求,被告及时作出岗位调整,不存在取消录用的恶意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形式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应否仲裁前置以及被告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录用通知书,但原告尚未入职,本案双方未实际发生用工,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其次,被告主张原告不适合项目申报专员岗位,但未举证证明其相关主张,亦与录用通知书相悖。原告在收到被告的录用通知书后,向原单位领导辞职及进行体检,可见原告为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做了合理的准备工作。被告无故不录用原告,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原告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技术转移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某3000元。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黄淑娇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劳动者已经为入职公司做了辞职、体检等准备,公司反悔录用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反之,如果是劳动者被企业录用后承诺入职,也要及时到岗,若反悔也可能存在被企业追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