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在职场上易受到不公平对待,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东莞第三法院发布维护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帮助广大妇女同胞依法维权,用法护己。
案例1:
产假居家办公,诉请双份工资,获法院支持
韦女士是广东某科技公司的网络设计师,月薪6000元,其中1000元为微信转账。2021年7月18日,韦女士开始休产假,根据相关生育政策,其可享受178天带薪产假(含奖励假80天)。休假90多天后,她就被主管拉进公司工作群,按需求提供设计图纸,并在群中汇报工作。
其间公司已向韦女士支付了部分产假工资,但未发放微信转账部分。2022年6月,因工资争议,韦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和年休假工资,未支持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诉求。韦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产假期间虽已发放工资,但这是韦女士因生育而本应享受的工资。根据工作性质,韦女士以居家线上办公的形式,按要求提供设计图纸,应视为额外提供与在岗期间同性质的劳动,且公司已予接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再支付其居家办公的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韦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合计7722.07元,奖励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16000元。
案例2:
在公司上班未满一年,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2021年6月底,黄女士入职东莞某机械设备公司,于同年12月初申请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因公司迟迟未发产假工资,黄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产假工资29888.71元。
公司不服,认为应按照产假前7个月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平均工资,即3340.57元,应支付产假工资共计23161.3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规定,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条显示,黄女士2021年6月、12月出勤天数均为8天,实际发放的工资为非满勤工资,公司主张按6-12月平均实发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黄女士产假工资应以其月平均应发工资4350元为标准计算。最终,法院驳回公司诉请。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产假和产假待遇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一方面保障女职工生育后休息康复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休养期间获得经济保障。
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性质不同,前者是劳动所得,后者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在未休完产假的情况下,无论是被要求还是自愿参与公司工作,无论是居家办公还是线下办公,女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可以诉请用人单位同时支付产假待遇及上班劳动报酬。
【法官提醒】
一是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为女职工足额交纳生育保险的、及时支付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是出现居家办公、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等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应就工作量、劳动报酬进行协商,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为日后解决纠纷提供佐证。
三是如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当双方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执行的工资为准,奖金、津贴、补贴等属于劳动报酬性工资都应计算在内。当职工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