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兴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东莞+
2022-06-29 14:47:00
2022年5月19日,我本人在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富民北路392号三楼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出现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本人私自设立洗水,脱水工艺设备,未设置污水处理装置,未经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和验收,未办理相关环保凭证,直接投入生产运营。5月19日大朗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来厂进行了查处,并录笔录,进行教育。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事后我全力整改,拆除了洗水脱水设备,并于5月22日接受复检。但本人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本人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将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 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承诺人:蒋兴斌
承诺时间:2022年6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