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茅台,问题腊肉……东莞公布4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i东莞 2021-12-30 13:32:23

食品安全一直是广大市民关心的热点内容。今年以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上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和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集中销毁了一批违法食品,形成有力震慑。

12月30日,记者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再次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件,涉及假茅台,问题腊肉、雪糕和桶装水。该局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持续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深入净化食品消费市场,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欢迎社会各界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有相关线索请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分局举报。

案例1:

查获12瓶假茅台,罚款6万余元

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1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莞市麻涌XX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和仓库内摆放着“贵州茅台酒”(规格型号:500ml/瓶53%vol,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507、2018-141)12瓶,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从酒类推销员处购进“贵州茅台酒”3箱,共18瓶,进货价格为2000元/瓶,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对外销售6瓶,销售价格为2860元/瓶,剩下12瓶于2021年1月5日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酒类商品的违法经营金额共51480元,违法所得共5160元,其行为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金额1.2倍计61776元罚款;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12瓶。

案例2:

“客家腊肉”检出氯霉素,罚款10万元

2020年11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东莞市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客家腊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客家腊肉”(规格型号:454克/袋,生产日期:2020-09-13),抽样检验显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生产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批次“客家腊肉”20袋,违法所得280元,货值金额1400元。2021年1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销售的8袋“客家腊肉”,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1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氯霉素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长期食用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

案例3

雪糕抽检不合格,罚款22.7万元

2021年6月30日至8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多个抽检不合格的线索,反映东莞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糕抽检不合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日式の奶酪 奶酪芝士口味雪糕”“香草牛奶雪糕”“榴莲棒”“奶白兔奶糖口味雪糕”“榴莲棒(雪糕)”“奶白兔(雪糕)”“奶白兔雪糕”,经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批次产品货值共174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共174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460元;处罚款227000元。

大肠菌群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运输和销售过程等各个环节,生产设备不干净、工人不注意卫生、杀菌设施失控、包装车间和销售环境太差均有可能导致大肠菌群超标。消费者食用大肠菌群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

案例4:

100桶桶装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罚款6万元

2021年6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5月25日)经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涉案批次的包装饮用水生产100桶,销售价格为2.50元/桶,货值为250元,抽样检验7桶,留样5桶,销售88桶,违法所得2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处以罚款60000元。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

文字:冯欢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