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套路贷”团伙首要分子获刑七年六个月
i东莞 2021-10-13 20:12:00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一宗由恶势力团伙组织实施的“套路贷”案件进行了宣判,案件首犯被判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6月,被告人邹某鹏先后纠集被告人袁某焜、梁某枝、袁某伦、杨某民(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某镇区以成立投资公司的名义从事发放高利贷活动。在非法放贷过程中,邹某鹏等人使用让借款人签订“出借人”为空白的借据、以利转本、隐瞒真实借贷关系和隐匿还款证据提起诉讼等手段实施“套路贷”,对部分逾期还款的被害人还通过上门滋扰、纠缠、恐吓等方式逼迫其还款。

对于如何实施“套路贷”犯罪,该团伙有明确的分工:邹某鹏负责统筹管理,梁某枝负责提供资金及接收还款,袁某焜担任房贷公司法人及负责接待客户、催收和起诉工作,袁某伦负责催收和起诉工作,杨某民负责驾车搭载袁某焜、袁某伦等人上门催收。自2014年以来,该团伙共实施了套路贷犯罪6宗,涉案金额86.78万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邹某鹏等人先后在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东莞第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鹏以民间借贷为名实施“套路贷”诈骗,并纠集袁某焜、袁某伦等人进行非法讨债活动,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滋扰、纠缠、恐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邹某鹏作为犯罪团伙的纠集者、首要分子,在团伙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袁某焜、梁某枝、袁某伦受邹某鹏安排、领导参与作案,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邹某鹏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文字:尹金钟 通讯员:刘伟乐 编辑:李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