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东莞将执行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i东莞 2021-09-30 15:42:09

四类人群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拓宽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10月1日零时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多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这四类人群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规定》的要求,以下人员或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第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第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第四,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与此同时,《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拓宽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

本次调整增加了对宫外孕终止妊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保障。

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

此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请年限也有新变化。

比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用人单位垫付职工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延伸阅读: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过渡衔接新政策?

市医疗保障局表示,按《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为保障本市参保人权益,2021年10月1日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含)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以下规定继续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

文字:钟晨 图片:东莞医保提供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