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新消费②| 严禁哄抬物价!东莞发布中秋、国庆市场价格行为告诫书
i东莞 2021-09-16 18:33:43

“双节”临近,9月16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提出四条告诫稳定商超、旅游、客运、酒店餐饮、防疫物资、停车收费等价格秩序。

《告诫书》要求东莞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必须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欺客、宰客等。全文如下:

《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节日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广大经营者、行业组织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不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以及不履行价格承诺,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有关行业的经营者应做到:

(一)商场、超市等市场零售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自觉规范降价、打折、返券等优惠销售行为。经营者开展赠、送、返等赠售活动时必须有明确的告知,应将附加或限制条件在广告宣传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利用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和虚假的价格承诺欺骗消费者,不得馈赠假劣商品,不得虚构或抬高所赠商品的价值,对带有附加条件的馈赠行为,应醒目标示馈赠承诺的内容和附加条件并应认真履行。

(二)旅游景区要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政策,不得强行销售联票、不得强制代收其他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严格规范景区经营摊位的价格行为,严禁欺客、宰客。

(三)客运服务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擅自提高票价,严禁利用节假日交通繁忙之际随意要价和变相涨价。

(四)宾馆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要做好明码标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五)防疫物资(防护用品)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散布有关防疫物资不实价格信息,严禁哄抬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六)停车服务经营者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所有实行收费的停车场,应在其显著位置放置或张贴标明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车主和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节日期间的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杜绝恶性价格纠纷事件发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文字:冯欢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