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人在家中坐,“监事”凭空当
东莞+ 2026-09-28 16:23:18

青某某与东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本无任何关联,却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该公司的监事,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还被写进企业登记档案。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涉事公司擅自将他人登记为监事、使用其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在公司登记信息中涤除当事人的监事身份及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无任何交集,却被登记为监事

原告青某某与东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关联。一次偶然的机会,青某某在网上发现自己竟成了这家公司的监事。经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公司工商内档中的任免职文件载明“股东委派青某某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的监事栏中,其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赫然在列。

“我不认识这家公司的人,更没有同意过担任监事。”青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随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企业在信用信息中涤除其姓名及个人信息。庭审阶段,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到庭,且未作答辩。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姓名权、个人信息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属个人信息范畴。

商事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公司冒用他人姓名、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不仅直接侵害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引发公众及交易对象对公司的错误认识,进而导致错误交易;被冒名者还可能因此被牵涉进相关纠纷、诉讼,导致诉累甚至财产损失。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登记为公司监事,在企业登记信息中使用其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无法律依据,未获授权,也无法证明获得本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已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东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涤除登记等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冒名登记并非孤例,治理需多方合力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商事登记,并非孤例。由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一般实行形式审查,冒名者往往利用这一漏洞,盗用、伪造他人身份信息完成登记。而被冒名者发现后,常面临撤销难、举证难、周期长等困境,有的还需先行通过报警、笔迹鉴定等程序自证清白。

法官建议,登记主管机关要强化商事登记环节身份核验工作,善用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等技术手段,从源头防范冒名登记风险;持续畅通行政撤销与司法救济衔接渠道,简化冒名登记撤销办理流程,减轻“被冒名者”自证清白的维权负担。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切勿随意出借证件、泄露身份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注册企业、登记为公司监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通过诉讼、行政途径维护自身姓名权与个人信息安全。

文字:记者 刘敏珍 通讯员 曾珍珑 刘先军 编辑:李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