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失能人员评估服务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东莞+ 2026-09-16 09:32:09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东莞市失能人员评估服务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公共服务办、财政分局、卫生健康局、政务服务中心、残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失能人员评估服务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6月26日

为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失能评估资源,解决失能人员评估领域部门分设、群众多头申请、重复评估等问题,构建全市统一的失能人员评估服务一体化服务体系,推动失能评估降本增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医保、民政、残联相关评估事项,构建“一次申请、一次评估、全市通用”的失能评估服务体系,建立长效协同工作机制,实现流程优化与结果通用全面落地,提升评估资源利用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组织架构

医保、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共同组建失能人员评估服务一体化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通过多跨协同、联合共建、资源整合、优化流程,构建“一次申请、一次评估、全市通用”的一体化服务体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失能人员评估服务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完善部门相关政策,推动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指导制定评估规范及规程,协调组织实施。

其中,市医保部门牵头失能人员评估服务一体化改革工作,优化整合医保部门的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民政部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残联部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入托能力评估和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准入评估。

三、评估机构

本方案试行期间,依托全市统一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包括初评、定期复评、异议复评,下同)工作;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向独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形式过渡。市医保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主体,并签订服务协议。第三方机构的职责范围在签订协议时载明。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四、评估人员

评估工作组牵头,整合各部门评估力量,组建全市统一的评估人员库,负责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入托能力评估和居家康复服务准入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护士、康复治疗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

评估人员库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评估员负责采集评估信息,协助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专家负责开展现场评估,提出评估结论;依据护理服务需求提出护理服务计划建议。

五、评估标准

按照《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1〕37号)及《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

六、评估流程

全市统一的评估流程分为: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

(一)评估申请。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人、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具备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资助资格的老年人,可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申请人可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网办入口,或线下前往市、镇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评估事项申请。

(二)申请受理主体。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网办入口将申请材料等相关数据推送至医保部门业务系统。

(三)申请资料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受理评估申请后,根据评估规范及规程、评估事项进行申请材料审核,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原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者不符合受理的具体原因;如符合其他评估事项受理条件的,指引申请人更改评估事项。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受理操作,牵头组织开展后续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工作。

(四)评估组织主体。对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的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及规程在评估人员库中随机抽取评估人员,与申请人预约后组织开展现场评估信息采集工作。

(五)现场信息采集。开展失能评估时,应至少派2名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其中至少有1名评估专家。现场评估人员依据全市统一的评估规范及规程,采集信息,开展评估。须有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可在邻里、社区等一定范围内走访调查评估对象的基本生活自理情况,做好调查笔录和视频录像,医院住院病历或诊断书等相关材料可作为提出评估结论的佐证资料。

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作出评估结论的,由现场评估人员作出评估结论。现场评估人员不能直接作出评估结论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

(六)评估结论公示与送达。评估结论达到待遇享受条件对应失能等级的,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评估结论,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或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论书。各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后,第三方评估机构向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送达评估结论书,并将送达情况及时告知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原则上评估结论书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达,其中,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理时限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规定执行。

(七)异议复评。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网办入口,或线下前往市、镇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复评申请。负责异议复评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及规程组织2名以上评估专家(参与初评的评估专家除外)参加复评,按规定提出复评结论。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实名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评估事项主管部门组织复评。

(八)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结论自评估报告出具次日起生效。依据失能评估程度确定有效期,重度失能及以上评估报告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中度失能及以下不超过12个月。

(九)评估结论共享。第三方机构负责将现场采集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结论以及复评结论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医保部门业务系统,接收后推送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在“一网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数据,各部门按规定申请使用。

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全市部门间通认,市、镇街(园区)两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其作为享受本市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政府补贴的依据;市医保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享受本市长护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市、镇街(园区)两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其作为入住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及享受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的依据。

七、监督管理

评估工作组应明确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职责,建立对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机制,由评估工作组或评估工作组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数据比对、满意度调查、服务对象回访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以及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或相关政策规定的,评估工作组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研究提出约谈、限期整改、扣减服务费、支付违约金、中止或解除合同等处理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组织落实。造成基金或财政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涉及评估工作的投诉、信访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规范办理、依法处置。

八、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费用标准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后签订的协议中确定。

评估费用分类明确分担渠道。凡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由长护险基金予以支付;不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的或长护险基金支付后个人仍有自付的,分别按规定政策渠道执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按照居家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分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分担,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入托能力评估及居家康复服务准入评估的评估费用按照残疾人相关政策规定分担。

九、部门职责

市医保部门负责牵头组建评估工作组;牵头制定评估规范及规程、做好评估人员库组建工作;负责牵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并做好监督考核工作;负责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协同制定评估规范及规程;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相关工作,做好与第三方机构的数据、费用对接工作;配合相关牵头部门做好工作。

市财政部门协同整合全市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评估费用保障;配合相关牵头部门做好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评估人员库组建工作、制定评估人员库管理规范;协同制定评估规范及规程;定期开展评估人员培训;配合相关牵头部门做好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并维护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网办入口,并为评估信息的数据共享提供基础支撑;配合相关牵头部门做好工作。

市残联部门协同制定评估规范及规程;落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入托能力评估及居家康复服务准入评估相关工作,做好与第三方机构的数据、费用对接工作,非肢体残疾人的托养照护服务入托评估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评估费用保障;配合相关牵头部门做好工作。

十、过渡政策

本方案试行后,失能评估工作统一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及残联部门原委托评估机构于2026年10月前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但不得作为本方案第六条第九款评估结论共享的依据。

十一、实施步骤

2026年7月前完成评估工作组组建,指导实施失能人员评估服务一体化改革各项工作,明确评估工作组成员具体职责以及议事机制;2026年8月前完成评估人员库组建工作,确定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名单,制定相关管理规范;2026年10月前完成第三方机构的确定工作,并落实好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支撑工作。

十二、其他规定。全市统一的评估规范及规程、评估人员库管理规范依据本方案另行制定;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本方案试行后,本市关于失能评估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