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相处,贵在和睦安宁,文明养犬更是每位养犬市民的法定责任与道德义务。现实生活中,部分市民忽视养犬管理,任由犬只随意吠叫、无序活动,长期侵扰邻里生活,不仅激化邻里矛盾,更触碰法律红线。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扰民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扰民养犬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和林某是间距不足5米的相邻住户,自2024年12月起,林某在未办理合法养犬登记的情况下,先后饲养三只犬只,且未采取持续有效的管控约束措施,犬只经常在白天、夜间、凌晨及清晨休息时段无规律频繁狂叫,即便没有路人经过,也会持续发出吠叫声,严重干扰邻居陈某的正常休息与日常生活。
自2025年1月开始,陈某多次主动与林某沟通,希望对方采取措施制止犬吠,但问题并未得到改善。为化解困扰,陈某先后数十次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拨打110报警求助,辖区社区与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宣教、开具警告单,要求林某对其犬只佩戴嘴套、牵引绳,落实管控义务,但林某仍未进行有效整改。长期持续的犬吠噪音,致使林某出现烦躁、焦虑等精神困扰,并前往医院就诊。
协商、调解无果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律师费等维权损失。
庭审中,林某辩称犬吠属于正常生理反应、未对陈某造成实质损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提交的90余段视听资料、报警记录、投诉回执、证人证言、就医病历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林某养犬扰民的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林某无证养犬、未尽管控义务,经多次劝导警告仍未有效整改,主观过错明显,已侵害陈某的安宁权与健康权,依法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某在开庭前已将案涉犬只全部送人,噪音侵扰已消除,法院结合侵权时长、过错程度及陈某身体状况,依法支持了陈某的精神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养犬是个人生活选择,但权利行使也有边界。养犬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管束义务,不能将个人饲养爱好建立在侵害邻居生活安宁之上。
邻里之间,和睦安宁的生活环境需要每位居民共同维护,文明养犬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广大市民养犬务必依法登记、规范管控,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外出牵绳戴嘴套,杜绝扰民行为。当自身安宁权、健康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可留存录音录像、报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用法律武器守护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