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须持证经营,暑期严禁开展学科类培训
东莞+ 2026-07-29 19:32:00

7月28日,东莞市教育局发布《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表示,为持续巩固“双减”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向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如下提醒:

1.取得办学资质后方可开展校外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六条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要求,配齐消防安全设施,畅通消防安全通道,确保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安全。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关键部位设置障碍物,严禁擅自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做好从业人员入职前资格审查和入职后定期审查工作,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违规招用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

3.落实资金管理要求。严格落实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监督、财务清算等方面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要求。对于预收费所得资金,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确认收入,且须用于机构的办学,包括支付教师工资薪酬、场地租金、购买设备和教材等,不得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店铺扩张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4.规范收取培训费用。收费项目与标准要按要求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要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推荐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接受家长合理退费的要求。鼓励使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推动从“预收费”逐步向“先学后付”收费模式转变。

5.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双减”政策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暑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6.落实广告宣传要求。不得在校园周边发放培训广告,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培训广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员工培训制度,杜绝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7.规范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简称“全国平台”)和校外教育培训“一码通”(简称“一码通”)。落实教育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全国平台应用和管理工作。在公示栏、收费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一码通”相关海报,宣传引导报名的家长学生使用全国平台和“一码通”,通过官方途径开展在线选课、支付、退费等服务。

东莞市教育局表示,希望全市校外培训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诚信经营,规范办学。我市各级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公布查处案例。

全媒体记者 刘召/文

文字:记者 刘召 编辑:段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