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美学”何以可能?
东莞+ 2026-07-27 09:17:00

自从亚历山大·戈特利布·鲍姆嘉通首次提出“美学”概念以后,美学的研究对象主要聚焦于艺术领域,以至于有学者一度把美学定义为“艺术哲学”。直到罗纳德·赫伯恩《当代美学与自然美的忽视》一文的发表,美学研究领域才逐渐由艺术扩展至自然,以及日常生活;相应的,美学派生出艺术美学、环境美学和日常生活美学三大分支。然而,就像赫伯恩提出环境美学时,自然是否属于审美范畴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样,当我们提出“制造美学”时,产品是否属于审美范畴也必然成为一个绕不开的核心问题,而这个问题最终将决定“制造美学”是否可能。

一、产品的两种性质

不管产品出于什么样的用途和目的而被生产出来,它与其他事物一样都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方面,产品具有物质属性。所谓物质属性主要指产品的质料、大小、数量等客观性质。这些物质属性与产品本身是不可分离的,并且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如果一件产品不具备物质属性,它也就失去了自身的存在意义。另一方面,产品还具有感性性质。所谓感性性质则主要指称产品的质感、形式、颜色、声音和味道等性质。约翰·洛克将‌感性性质‌(即颜色、声音、滋味等)称为“第二性质‌”,因其依赖第一性质并在感官中产生主观感觉,故亦称“附属性质‌”。产品的两种性质决定了它不但具有使用价值,而且还包含审美价值。

物质属性承载的是产品的使用价值。所谓产品的使用价值,主要指称产品的客观属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实际的物质或生理需求。由于锤子的用途在于锤打,所以一把合格的锤子应该由像铁一样坚硬的质料制造而成,这样它才能在上千万次的锤打中不至于变形或损坏。不但锤子锤打的目的是由它的质料来满足的,而且正如杀鸡焉用牛刀,锤子的使用场景也取决于它的大小。不管是质料,还是大小,它们都属于产品的物质属性。因此,产品的物质属性决定了它的使用价值。

感性性质承载的是产品的审美价值。所谓产品的审美价值,主要指称产品的质感、形式和色彩等性质能够满足人们某种情感或精神需求。比如,一条华丽的裙子除了具有保暖和遮羞等使用价值外,它还可以是一件艺术品;良好的材质所带来的触感、剪裁的线条,以及色彩的搭配都能够给穿着者带来强烈的审美体验,从而具有与使用价值完全不同的审美价值。这些审美价值不是由产品的物质属性所决定的,而是来源于产品的感性性质。

二、产品的两种显现

产品之所以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是因为它拥有“外在”和“内在”两种不同的显现方式。当产品以“外在”的方式显现时,人们感知的是产品的物质属性;同时,当产品以“内在”的方式显现时,人们感知的则是产品的感性性质。也就是说,产品的两种性质来源于它拥有两种不同的显现方式。

一切事物都具有“外在”和“内在”两种不同的显现方式。俄裔法国抽象艺术先驱康定斯基在《点线面》一书中指出:“一切现象都能够以两种方式被体验。这两种方式不是随意的,而是与现象有关,它们源于现象的本性和特征:外在和内在。”法国哲学家米歇尔·亨利高度肯定了康定斯基的这一洞见,甚至认为这一观点把握了一切艺术的命运。因为如果一切事物仅仅存在“外在”一种显现方式的话,艺术就变成了对现实拙劣的模仿,如此便失去艺术存在的价值了。

所谓“外在”和“内在”,主要指事物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的显现方式。具体而言,“外在”指事物在其中显现为一种外在的对象;而“内在”则指事物在其中显现为一种内在的感性印象。让我们来看一下康定斯基的例子:对于同一条街道,我们既可以外在地体验它,也可以内在地体验它。当我们隔着窗户去打量外在的街道时,此时街道显现为一种外在的对象;而当我们推开门去体验街道的繁忙与喧闹时,此时街道则显现为一种纯粹内在的感性印象。

康定斯基关于事物具有两种不同显现方式的洞见,不但决定了艺术的命运,而且还决定了“制造美学”的命运。既然一切现象都具有两种不同的显现方式,那么产品无疑也拥有“外在”和“内在”两种不同的显现方式。一方面,产品能够以“外在”的方式显现为有某种使用价值的物件;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以“内在”的方式显现为某种主观的感性印象,而这种感性印象实际上就是产品的感性性质。比如,就一双皮鞋而言,我们既可以外在地体验它作为一双穿在脚上的物品;同时,我们也可以内在地体验它的设计、工艺,乃至品牌之美,从而获得某种审美体验。

三、“制造美学”与审美体验

如果说环境美学的可能性奠基于自然是否能够充当审美体验的对象,那么“制造美学”的可能性则奠基于产品是否能够充当审美体验的对象。换言之,产品是否能够引起人们的审美体验,从而具有审美价值?

可以说,正是产品的“内在”显现使审美体验成为可能。因为审美体验作为生命内在的一种触动,它并非来源于事物的“外在”显现,而是来源于事物的“内在”显现。这在晚年贝多芬失聪这个极端的例子中得到充分的证明。晚年贝多芬在耳朵完全失去听觉的情况下仍然创作出著名的《D大调庄严弥撒》和《第九交响曲》。这个例子说明了以下两点事实:首先,晚年贝多芬对音乐仍然具有十分敏锐的审美体验,否则他不可能进行音乐创作;其次,晚年贝多芬对于音乐的审美体验并不是来源于耳朵对外在声音的感知,而是来源于“内在的听觉”。这里所谈到的“内在的听觉”实际上指音乐的“内在”显现。

当产品以“内在”的方式显现为某种感性性质时,这些感性性质其实就是审美体验的真正对象。感性性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的存在,它是人们对物体的主观反映。尽管约翰·洛克把感性性质称为事物的“附属性质”,但他也承认它们并不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因为人们在事物身上无法找到这些性质的“原型”。比如,当我们的手被石头划破皮肤而产生疼痛时,我们不能说“石头是痛的”,而应该说“我感到疼痛”。因为疼痛首先是人的一种内在感受,把它归结为石头的某种属性显然是荒谬的。同样,颜色、声音和味道等感性性质首先是作为人的一种内在感受而存在,只不过通过某种投射的作用人们才将之理解为事物的性质。

通过对产品两种显现方式的揭示,不但在理论上有利于澄清“制造美学”何以可能的问题,也为“制造美学”的理论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助于推动美学理念的下沉,使人们从对产品外在美的关注转向内在的体验感受,从而让“制造美学”真正融入寻常百姓家。

(作者系东莞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副教授、哲学博士)

文字:梁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