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游戏外挂绝非“小生意” 东莞两男子触犯刑法获刑
东莞+ 2026-05-12 11:26:50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男子因制作、代理销售游戏外挂软件牟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案再次敲响警钟:游戏外挂不是“灰色工具”,而是明确的刑事犯罪,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为快速牟利,从网络论坛下载某射击游戏源代码,通过编译、加壳、修改、优化,包装出两款名为“某色”“某打”的作弊程序。这两款程序可非法修改游戏数据,实现透视、自动瞄准等破坏公平的功能,且罗某持续更新版本以逃避官方检测,通过社交平台、二手交易平台对外销售。

为扩大销路,罗某发展马某等人为下线代理,提供专用“代理端”,以日卡、周卡、月卡等形式批发卡密,按销量结算。马某则借助短视频平台直播、发布游戏视频引流,在社交平台完成交易。经司法审计,罗某销售外挂获利56293.59元,马某购买卡密支出32555元,个人获利约24262元。归案后,两人均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制作、提供破坏性游戏外挂,马某明知是非法程序仍代理销售,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结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以该罪名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承办法官蔡叶利指出,游戏外挂本质是未经授权、突破防护、非法修改数据的破坏性程序,直接破坏游戏公平秩序,损害普通玩家体验与厂商合法权益,危害网络空间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入罪标准。本案中两人获利均远超门槛,已触碰刑事红线。即便未达刑事标准,依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制作、传播、售卖外挂也可处以拘留等行政处罚,并非“小事”。

从技术研发、代理分销到直播引流,游戏外挂已形成黑色产业链。不少人误以为“只是写点代码、卖点卡密”,忽视其对计算机系统安全与市场秩序的破坏。本案清晰表明:研发、代理、销售任一环节均属犯罪,不存在“轻罪免责”的空间。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底线不容突破。无论是技术人员、游戏主播还是普通玩家,切勿因短期利益以身试法。任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牟利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付出自由与信用的双重代价。

文字:刘敏珍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