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印发《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认定条件,扩大了救助覆盖群体。
在认定条件方面
不再将用于谋生的唯一机动车辆作为一票否决项目。允许申请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经营性机动车辆,但价值须在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以内,同时将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允许我市申请低保家庭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需低于我市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
救助覆盖群体方面
新增“罕见病、重度失能及以上”两类对象纳入分类施保范围。
明确与申请人长期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可共同申请本市低保(申请人需本市户籍)。
收入计算认定条件方面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未就业的哺乳期妇女;全职照顾未送入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的家庭成员;全职照顾重度残疾、失能、重病、两名及以上半失能家人的家庭成员3类情况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但未就业家庭成员的,每个家庭可豁免1人工资性收入计算。
详细图解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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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上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4月1日,记者从中山市司法局获悉,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2812元/月动态调整为2881元/月。
根据新标准,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881元/月,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属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认定经济困难需同时满足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价值较大资产,具体包括: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或者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城镇住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中山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用于经营用途的房产,且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均经营收益超过中山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足以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我市法律援助服务形式涵盖多个方面,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前往我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法律援助处现场申请,也可通过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获得免费的律师代理服务。
更多详情可咨询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服务热线。
电话:
0760-88363148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素材来源:中山市民政局、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