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为筑牢全镇岁末年初安全防线

根据《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春节假期安全与公共秩序,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提示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可在以下时段燃放:
2月16日至2月17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燃放;
2月18日至3月3日(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3时限时燃放。
二、燃放种类
个人允许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三、禁止燃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七)大型商场、超市、林区等重点防火区;(八)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燃放注意事项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禁止在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以外的烟花爆竹非法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八)因安全监管需要,请关注、遵守属地镇街(园区)对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五、非法燃放处罚措施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