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国家双随机任务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镇街的一家卫生所核准科目为内科,医师出示《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加注全科医学专业。
但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药房发现若干处方,分别诊断有“先兆流产”“青光眼”等,在药房药架上发现有黄体酮胶囊,硝酸毛果芸香碱滴眼液、头孢克肟片等。
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卫生所涉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相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理。
涉事医师表示很冤枉,我的执业范围已经加注“全科”,为什么还被认定为“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呢?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有不少群众认为医疗机构核准了全科医疗科,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就认为“什么科的病都可以看,什么科的药都可以开”。这其实是对全科医学的误解。
全科医疗科≠什么病都能看!下面,请听东莞市卫生监督所的解读。
全科医疗科的定义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的名词释义与注释,全科医疗科是指“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全科医学专业医师的执业范围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二条也明确指出: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指出: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修订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第四十七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该案例中对该卫生所开具“先兆流产”“青光眼”诊断处方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不冤,因为这些病都不属于常见病、多发病的范畴。
全科医疗科的设置是为了方便社区居民就医,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医疗在基层”,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各位全科医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一个守法的“健康守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