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高度重视,强调必须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身处粤港澳大湾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人民法庭作为全省首家金融法庭,身负重要使命。
十三年来,松山湖法庭专注金融审判专业路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辖区投资者权益,积极推动构建辖区规范化投融资市场秩序,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金融领域存在的各类风险均呈现出不同的金融纠纷,对此,东莞第一法院联合东莞日报开设“法护金融一法实践”系列专栏,以案说法,以案解答,看金融审判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看金融司法如何护航东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吴某某与张某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证券从业人员受托管理他人股票账户的行为无效
近日,松山湖法庭法官张志芳承办的一宗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担保方李某某签署《市值委托协议书》,吴某某委托张某为其进行市值管理账户A账户和B账户。协议约定,当发生亏损时,由张某承担吴某某的损失;该代理买卖获得的差价收入50%归吴某某所有,50%归张某所有。
后来,A账户亏损了177145元,而张某出具《确认函》确认股票市值管理亏损金额并确定该亏损由张某承担。但在B账户亏损后,双方对损失金额以及损失的负担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证券从业人员与他人签署《市值委托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另协议约定了由张某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故本案属于委托他人操作自己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并约定亏损全部由受托人承担的情形,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部分投资风险,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失衡,违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张某在A账户亏损确定后出具承诺函,故认定张某应对A账户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账户的损失则结合双方微信沟通记录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合同订立及履行经过、法律关系性质、双方风险及利益分配安排,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受托人承担70%亏损,委托人自行承担30%的亏损,最终一审判决张某等向吴某某赔偿损失219582.79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是涉及证券从业人员与他人签订《市值委托协议书》的效力认定、账户亏损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部分投资者为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委托他人理财,证券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维护客户关系或获取利益存在代为理财等违规操作,严重违反金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之交易原则,扰乱和破坏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证券法、监管规章、行业自律守则等均对证券从业人员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交易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本案张某接受吴某委托从事股票交易,因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对其效力予以否定。对投资损失,张某因其过错程度高,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吴某作为理性投资者,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裁判结果回应了当前金融领域强监管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政策导向,对广大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从业人员均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引导意义。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正确认识投资风险,树立理性投资意识,选择正规合法、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证券从业人员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依法合规,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相关决策部署,紧跟金融工作新形势,坚持能动履职,努力与监管机构形成合力,促进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做实以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