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矛盾找调解员
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
越来越多的矛盾被化解在调解室中
近日
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驻茶山派出所调解工作室
就调解了这样一个案例
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

事由:
正在此给车辆充电的周某见状,便上前进行劝和。在劝解过程中,周某与林某又产生冲突,林某使用保温杯将周某头部击伤,周某在拿起灭火器意欲再次反击时候,被众人拦住并拨打110及120。周某在去医院处理好伤口后,与林某一起到调解室申请调解。
周某要求,林某需赔偿自己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4000元,林某则对3000元的误工费产生异议,只愿意赔偿1000元医药费及1500元误工费,合计2500元。
调解过程:
在调解中,调解员仔细查看了充电站的监控视频、周某的病例等证据以及双方的伤痕后认为,此事双方均有过错,但都是初犯,且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调解。
调解员告诉双方,周某的伤势相对较重,可以要求林某赔偿医药费以及因此事而产生的误工费,误工费的数额双方可以再行计算。同时,若不能成功调解,双方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考虑到自己确实是过错方,且了解到周某租赁网约车费用确实较高等因素后,林某同意按照4000元赔偿给周某,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调解结果: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林某一次性赔偿4000元给周某,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2.双方就此次发生肢体冲突一事达成和解,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亦不得向对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3.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签订,任何一方未受到胁迫、欺诈等行为,亦无显失公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茶山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以创建“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示范镇为契机,整合资源、聚合力量、优化机制,成立了“智网工程”片区法官工作室、“公法超市”暨“一站式”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组建了非警务矛盾纠纷处置工作专班,推动诉前调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23年,茶山镇各级调解组织成功调解案件1860宗,调解成功率达98.89%;茶山法庭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量同比增加35.6%,诉前分流率达到40%。
△“智网工程”片区法官工作室
△“公法超市”暨“一站式”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
除“智网工程”片区法官工作室外
茶山共拥有33个调解委员会、182名调解员
分布在各村(社区)以及商圈、小区以及企业
茶山仔也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名单!
大家赶紧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