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4-03-04 10:24:53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卫生健康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学会、协会:

现将《东莞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东莞市健康科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健康知识普及、健康行为倡导和健康技能传授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广东行动的意见》要求,参照国家、省健康科普专家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专家库成员遴选和管理,日常工作由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统筹,具体业务委托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与促进部承担。

第三条  专家库的建立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健康科普战略、确定科普工作重点、开展健康科普宣传等工作中,提供专业支撑,提高科普水平,引导舆论导向,推动卫生健康科普事业发展。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持续完善的原则建设和运行。专家库成员由市内健康科普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重点包括医学、中医药、护理学、公共卫生预防、慢病防控、营养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学者。

第二章  入选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按照“优中选优、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考虑专业背景、年龄结构和地域分布,遴选一批政治立场坚定、热心科普事业、专业知识过硬、实践经验丰富、健康状况良好的健康科普专家。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健康科普经验,原则上应有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有5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可放宽至中级职称;参公单位技术人员应有副科级以上职级。

(三)热爱健康科普工作,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有意愿、有热情,愿意为健康科普工作奉献时间和精力。

(四)有较强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健康科普的方法和技巧。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及以下,有从事健康科普宣传经历的,熟悉掌握健康科普的方法和技巧。

(六)本人以独立身份开展健康科普工作,自愿接受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的管理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申报和入选程序:

(一)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印发推荐专家库人员的通知,各镇街(园区)和各有关单位推荐候选成员名单。

(二)申请人填写《东莞市健康科普专家申报表》,准备个人资料和评审资料,按照人员管理归属权限,报送各镇街(园区)和各有关单位。

(三)各镇街(园区)和各有关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核和初步遴选。

(四)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专业类别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协会、学会、专业机构、权威媒体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市级健康科普专家名单,通过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官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五)市卫生健康局通过官网平台向社会公布专家库成员名单,并向专家库成员颁发聘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优先推荐参与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的健康科普宣传活动。

(二)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和市举办的健康科普工作评先评优活动。

(三)受邀参与市级健康教育规划的制定与论证、健康教育工作决策咨询等。

(四)对全市健康教育及健康科普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优先将科普作品推送至省、市各官方平台发布。

(六)可自愿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开展健康科普工作时坚持正确导向,不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不发表不科学或有争议的观点。

(二)参与拟定健康科普相关计划、年度工作重点,按要求参加专家库工作会议。

(三)参与健康科普培训授课,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科普资源库材料开发等工作。积极发表和审核健康科普作品,每年在各类媒体发布科普知识不少于2篇;开展健康科普讲座或活动,每年不少于1场。

(四)积极参加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组织的健康传播活动和健康素养巡讲等健康促进行动。

(五)每年年底前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健康科普工作开展简况,并附参加活动的照片、发表的健康科普文章、视频、开发的科普材料等。

(六)接受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的管理与监督,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七)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东莞市健康科普专家的身份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八)对参与健康科普宣传活动中的不当言论及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九)非经允许,不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敏感问题进行公开讨论、传播。

(十)参与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指派的其他有关健康传播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东莞市健康科普专家根据需要进行遴选补充,具体时间由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确定,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由管理办公室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

第十一条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向社会公开专家的基本情况和专业特长,供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开展健康科普工作选聘合适专家,实现双向选择、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对专家库成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行专家库成员义务、积极开展健康科普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定期举办培训,提升专家库成员健康传播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予以解聘或取消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专家本人和所在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在健康宣传活动中有夸大或不科学的传播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以东莞市健康科普专家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并与经营单位合作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安排的健康科普宣传活动任务,影响工作的。

(四)因个人或单位原因不能承担健康科普专家工作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特殊情况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未完成指派任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适宜担任专家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与促进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