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管理细则(试行)
东莞+ 2024-02-05 09:32:00

关于印发《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装配建筑发展水平,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协力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8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促进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纳入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在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中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以及使用等。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具体工作包括:

(一)开展专家入选、考评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专家开展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的编制,开展装配式相关科研项目的咨询、论证、技术认定工作;

(三)组织专家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咨询与技术服务;

(四)组织专家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评审认定和咨询工作;

(五)组织专家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工作;

(六)组织专家开展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工作;

(七)协调装配式建筑领域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政策动态、标准规范;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

3.曾主持过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

(四)本人自愿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愿意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咨询、评审等各类工作。

(五)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未受到刑事处罚。

(六)申报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以上条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条件以征集专家时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专家申请入库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征集专家通知要求,由本人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递交申请;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库资格的条件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入选人员,公示无异议后,进入专家库名单,纳入专家信息库管理。

(三)专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任。

第七条  申请专家入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专家的个人学历、职称、专业能力、业绩、身份等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的编制,为科研(建筑)项目的咨询、论证、技术认定提供服务;

(二)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

(三)参与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评审认定和咨询工作;

(四)参与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工作;

(五)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工作;

(六)完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在执行工作任务中保持公正、客观、务实、高效,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等结果负责;

(二)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委托开展工作,对所委派的工作负责,并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劳务报酬。严禁以任何名目、形式接受超越政策规定的报酬或接受被评审单位的礼品(金)。

(四)受委托开展的工作与专家本人和所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专家应保持信息畅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通知专家本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任务的,应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记录并纳入综合评价内容;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担任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透露检查、审查、评审等项目相关情况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的;

(六)与其他专家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工作的。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行业利益,丧失职业道德或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专家,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专家对等级评价、不良行为记录及取消其专家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开展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与国家、广东省或东莞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