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家长看护莫大意 孩子玩耍需小心
东莞+ 2022-05-31 12:31:59

小孩在小区游乐场与他人玩耍时受伤,双方家长、小区物业以及游乐设施生产厂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审结了一起小孩与同伴玩耍摔伤案,最终判决双方监护人均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幼童与同伴玩耍不慎摔伤

2020年5月12日下午,3岁的小阳(化名)在其奶奶的陪同下在小区的公共儿童游乐场内玩耍。期间,小阳的奶奶到游乐场外围休息,小阳独自坐在一张转椅上。7岁的小林(化名)见小阳一人,便走过去与小阳玩耍。随后小林用力转动小阳所坐转椅,使转椅快速旋转,在旋转中小阳被甩出摔落地上受伤。小阳的奶奶听到哭声后回到现场,而小林的监护人当时不在现场。

事后,小阳住院3天,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小阳起诉小林及其父母、转椅生产厂家、小区物业公司,要求三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双方监护人皆有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小林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赔偿小阳约17万元,并驳回小阳其他诉讼请求。小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审理查明,小林直接转动转椅的行为,是导致小阳从转椅上甩落受伤的直接原因。小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小林的行为应由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小阳的奶奶让小阳独自坐在转椅上玩耍,不在旁边贴身陪同,也是导致小阳受伤的原因之一,小阳的奶奶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小林的责任。案发时游乐场游戏设施外观完好,无损坏情况,场地周围有活动须知及警示标识,物业公司亦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已对案涉游乐设施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转椅通过了相关安全测试并获得了认证证书,从其构造和使用功能看,无明显摔落致残的缺陷,转椅生产厂家对小阳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东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家长应加强对孩童的保护和教育

邓晓畅法官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监护人监护不周和人为因素共同导致的责任事故。在游乐设施质量符合安全标准,且物业公司已尽定期检修、维护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游乐设施的生产商、物业公司无需对孩童受伤承担责任。本案侵权人为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又因受伤孩童照看人监护不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最终酌定侵权人的监护人对受伤孩童的损害结果承担60%的责任。

邓晓畅法官提醒,对于明显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幼童,即使是在小区里玩耍,家长仍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贴身陪护;对于大童来说,家长也要教育大童在玩耍时警惕安全风险的发生以及提高其保护弱小的意识。同时,物业公司要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如伫立安全告示牌、游玩须知等。当家长与物业公司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孩童游玩的安全系数将会大大增加,孩子的童年才会更加美好。

文字:王骁 通讯员 赖心健 图片:受访单位供图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