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一4岁小孩在游乐园游玩时,为越过坐在通道上的大人,跨跳踩到小球滑倒骨折,家长后将游乐园、阻挡通道的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此案经东莞第三法院、东莞中院两审后,法院认为除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孩子家属看管不当之处,阻挡通道的大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定游乐园、阻挡通道的陈某分别担责八成、一成,赔偿65000余元和8000余元。
(监控截图)
幼童在游乐园摔伤,后续赔偿起纠纷
2020年12月24日,4岁的小羽(化名)在奶奶的陪同下到东莞塘厦镇某游乐园游玩。在游玩过程中,小羽与其他小朋友攀爬进入一通道后抛小球玩,因陪同小孩前来游玩的家长陈某半躺在通道上玩手机,占据了过道空间,小羽便从陈某身上跨跳而过,不料落地时踩中小球滑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羽右股骨中段骨折,经多次住院治疗及手术后才出院,并在家里卧床休养了三个多月。
事发后,小羽家长认为,该游乐园无证经营,未经相关安全审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游乐设施通道表面材质光滑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在光滑表面游客穿袜子游玩是否符合游乐设施使用规范等,都未经相关部门审核,事发时现场也未见有工作人员管理和引导,游乐园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某阻挡游乐设施唯一通道,导致小羽摔倒,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游乐园、陈某赔偿医疗费、康复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到底谁应担责?各方争执不下
庭审时,针对各方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游乐园、陈某及小羽的家长互相指责、争执不下。
游乐园经营者表示,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清楚认识到儿童乐园内的游乐设施过道不是成年人坐卧休息的位置,以及自己坐于该唯一过道的行为的危险性,但其却对此熟视无睹,迫使多名儿童从其身上跨跳而过,未尽到一个成年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观察、保护义务,直接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小羽的祖母对小羽疏于监管、照看,任由他与其他儿童嬉戏、玩耍,在他作出跨跳而过的危险举动时也未及时出现并予以制止,因此,小羽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某则认为,是小羽监护人监管不当才导致事故发生的,游乐园入场提示有规定,儿童必须由成年家长全程陪同,但小羽的监护人却放其独自游玩。作为家长,自己坐在通道内是看护自己孩子,并非故意阻挡,游乐园在她所坐的位置并没有张贴任何警示性标志,工作人员也没有知会说不能坐在过道,因此,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监控截图)
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八成法院判“挡道”的大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经东莞第三法院、东莞中级法院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该游乐园作为经营性的场所,应对小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无法证明事发时在游乐场内有明确标明适合多大年龄的儿童玩耍等安全提示,亦未提供游乐场设施的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可见没有尽到作为经营场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同时,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控制力,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当孩子在游乐园内玩耍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及时制止危险行为,而本案中,小羽家属并未给予小羽及时的引导和提醒,对小羽的受伤有看管不当的责任。
对于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现场监控录像显示,陈某事发时是半躺在游乐场通道内观看手机,该通道需要攀爬进入,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成年人攀爬并逗留的,陈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儿童乐园内的游乐设施过道不是成年人坐卧休息的位置,且其全程在看手机,并未见其看管自己的孩子,小羽在其身上跨跳而过时其也未及时制止,因此,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方过错程度、责任大小,法院酌定游乐园、陈某、小羽家长分别承担80%、10%、10%的责任,核定小羽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并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