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埗:销售同款过期食品4家便利店各赔偿500元
i东莞 2021-12-16 18:09:28

购买过期食品,商家要不要赔偿?今年8月份,张某在高埗4家便利店各购得大辣棒一包,购买时该商品已过期。因此,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4家便利店退还货款并各赔偿1000元。

日前,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调解,四家便利店售卖过期食品是事实,但不存在主观故意。经调解,四家便利店各赔偿张某500元。

/ 案情回顾 /

在4家便利店买到过期食品要求各赔偿1000元

今年8月20日,张某分别在高埗镇林某、黄某、杨某、王某4家便利店各购得大辣棒一包,该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保质期180天,故张某购买时该商品已经过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张某起诉到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林某等4家便利店退还货款并各赔偿1000元。

林某等4家便利店认为,张某在短时间内连续从4家日用品店购得同款商品,且购买的商品均出现过期现象,不符合常理,此举是故意敲诈,张某可能是恶意购买的职业打假人。且张某购买该过期食品后并未食用,因此并未受到损害,对于张某提出的退还货款并各赔偿1000元诉求,林某等4家便利店表示无法接受。

郑桐生调解工作室接到委派后,向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调解员初步梳理后,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张某从林某等4家便利店购买该过期食品后并未食用,4家便利店是否需要赔偿。

/争议焦点/

未使用过期食品是否需要赔偿

面对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状况,因担心双方情绪失控,导致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式继续展开调解。

调解员向林某等4位店家释法明理,第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是职业打假人。而且只要反映的情况属实,行政部门都将依法处理。第二,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生产者、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员指出,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不论张某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林某等4家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消费者引购买过期食品产生不好的后果,经营者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调解结果/

4家便利店各赔偿500元

经过调解员劝导,林某等4位店家认识到销售过期食品的严重性及危害性,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库存商品的检查,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同时表示愿意对张某做出适当的补偿。

在做通了林某等4位店家的工作后,调解员又与张某进行了沟通。表示林某等4家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其主观上未存在故意。考虑到便利店属于小本经营,本小利薄,希望张某能够在赔偿金额上适当地做出让步。

张某表示认可调解员的提议,将林某等4位店家各自赔偿金额降低至500元。

文字:吴金华 图片:高埗供图 编辑:王宝光